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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职务侵占罪精选1)

律师函(职务侵占罪精选1)

发布时间:2007-6-3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律师函

 

×总: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接受湖北××电(扶)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武汉征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转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此案,现向你致函如下:

 

  一、你借支电梯工程款二万元不入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公司与鄂州市××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算电梯余款的过程中,××公司了解到你曾从××公司借支工程款二万元。到目前为止,你尚未将该款项入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你企图“忘记”以逃避该问题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有证据来证明的,任何“忘记”或“零口供”行为都是无法逃避问题的。其中的道理太简单,本律师在这里不予赘述。

 

  三、希望你不要无知无畏,请最迟务必在2007年5月17日前与本律师联系

  虽然你头脑灵活,现在也创办了自己的公司,但是任何行业都可谓是“隔行如隔山”,所以本律师建议你把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迅速地向其他资深律师咨询后,及时地摆正自己的态度,恰当地处理此事。本律师希望你不要无知无畏,请最迟务必在2007年5月17日前与本律师联系,否则,我所将立即把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最后,本律师希望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严肃对待此事,休当儿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顺颂商祺!!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刘源波律师

                                  2007.04.27

 

  电话:87660637  13035108357

  地址:武汉市武昌街道口珞珈山大厦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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