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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

(一)李某与杨某是托购者与代购者的关系,这有以下事实证明:

(二)杨某为李某代购的毒品,仅供李自己吸食,没有扩散。

这有李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见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讯问笔录及李某当庭供述。

(四)杨某没有获利目的

这有以下事实:

在法庭上,辩护人问李某:

问:为什么杨某给你买毒品?

答:帮忙

这充分说明了杨某没有获利的目的。

(五)事实也是杨某没获利

二、法律意见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以本案中李某与杨某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因杨某是从犯和初犯,因年轻无经验,交友不慎,应比照李某刑期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杨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建议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