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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与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起刑点

    今天中午,《东方法眼》上《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等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新闻让我错愕。新闻报道:“李庄在重庆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金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

     我错愕的原因不是李庄被穷追猛打、重庆打黑富于戏剧变化又有新看点,而是李庄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名。

     怕自己学习不够,翻翻刑法条文,确信了“合同诈骗罪”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按照张明楷《刑法学》中的论述,所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详细列明了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行为类型。

     我无暇思考一个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与当事人签订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是否能够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市场经济发展?我首先想到的是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合同诈骗罪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从新闻来看,尚不清楚李庄是因为个人的合同诈骗犯罪还是单位的合同诈骗犯罪被追诉。由于《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的合同一方是受托的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故很难认定李庄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其充其量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实施诈骗),所以,无论当事人财物是否进了律师所账,只要律师所对诈骗行为和诈骗财物不知情,都可以排除成立(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可能。难道李庄涉嫌的是(单位)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其犯罪构成要符合一般诈骗罪的特征。根据理论通说,“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可以预见,本案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关键的事实和证据是合同的相对方李庄的委托人是否基于欺诈而处分自己的财物。

     可以想见的是:如果被害人所谓巨额财物是按照李庄受托时签署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支付的,则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同样会存在马克东诈骗罪一案中出现的争论:律师超标准收费与诈骗罪的区别。

“两高”出台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诈骗罪起刑点提高至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诈骗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针对社会上一些“应将诈骗罪起刑点大幅提高”的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表示,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但是目前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依然严峻,故综合各方意见,对诈骗罪的最低入罪标准仅进行了微幅调整。

 

作者:知难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