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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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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2009-03-22 18:27:00)

标签: 杂谈

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2006)凤公法鉴字第84号      

 

                            朱丹活体损伤鉴定

2006年7月16日,受我局杨村派出所委托,在法医室对被鉴定人朱丹伤情进行了法医学检查,现将检验情况鉴定如下:

一、简要案情:

据介绍,被鉴定人朱丹,女,17岁,住凤台县杨村乡西街,2005年12月26日23时许,住淮南市谢二村的居民胡万侠因其兄胡万友和门邻发生纠纷,从淮南市租两辆车到凤台县杨村乡西街,伙同其女儿孙娟等人强行闯入朱占杰家动手把朱占杰的女儿打伤。

二、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摘抄:

伤者朱丹于2005年12月28日以“殴打伤及头部及全身多处一天余”为主诉入院。查体:GCS15分,神清,头皮多处肿胀,触痛(+),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射(+)。颈软,腹壁多处痛(+),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侧病理征(一)。头颅CT平扫内未见血肿。入院后给予预防感染、脱水及对症治疗。于2006年1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头皮挫伤,腹部软组织伤。2006年1月23日伤者朱丹以“头部被人打伤伴左耳听力下降20天余”再次入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患者20天前被人打伤头部,曾在脑外科治疗,后感觉左耳不适,听力下降,门诊拟外伤性耳聋收住。查体:神清,头颅( )形,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颈软,心、肺、腹(一)。(一),听力检查:左耳听力下降约90分贝。头颅MRI示: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灶;左侧乳突小房内渗出改变,待排左乳突骨折。入院诊断:左耳外伤性耳聋,在住院期间伤者分别到上海长海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医院就诊,均诊断为左耳全聋。

三、活体检验:

被鉴定人朱丹,女,18岁,神情,体检配合。

全身体表损伤已愈,两耳廓无畸形,两外耳道畅通,鼓膜结构正常,无穿孔。

安徽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鉴定号:[2006]017号。注:就是朱丹两次住院的医院做的医学鉴定),鉴定结论:1、左耳听力损失100dB,右耳正常。2、如能证明2005年12月26日前听力正常,则左耳听力损失与2005年12月26日的外伤有关。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提供,被鉴定人朱丹伤前听力一直正常,2005年5月16日安徽省中学生体格检查表记载二耳听力正常。2005年12月26日朱丹被他人殴打头部,曾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脑外科治疗,后感左耳不适,听力下降,经对症、抗炎治疗,近期加重,于2006年1月23日再次到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外伤性耳聋(听力下降约90dB)。2006年2月21日上海长海医院电测听示:左耳听力下降100dB,诊断为左耳全聋。2006年3月14日上海长海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医院ABR:右耳反应阈20dBnHL,左耳100dBnHL无反应波。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鉴定号:[2006]017号)鉴定结论:1、左耳听力损失100dB,右耳正常。2、如能证明2005年12月26日前听力正常,则左耳听力损失与2005年12月26日的外伤有关。我们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朱丹左耳听力下降与外伤有关,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七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朱丹伤情属重伤。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朱丹伤情属重伤。

 

 鉴定人:  副主任法医师   刘军

 

                 法医师   张军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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