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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规定严格重大刑事犯罪减刑条件 6类减

  

最高法出台规定严格重大刑事犯罪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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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准确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暴力犯罪被判死缓 不得假释

  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那么,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执行中应如何减刑?是否可以假释?

  答:《规定》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关于被限制减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即不得假释。

  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公示

  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为什么要一律公示?应如何公示?

  答:《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罪犯的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等。

  “重罪多减轻罪少减” 规定被删除

  问: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有关“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规定》对此是否进行了修改?

  答:根据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三年;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

  如此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

  因此,《规定》删去了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规定,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上来。

  《规定》强调符合减刑条件的管制、拘役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酌情减刑。

  普通死缓罪犯 至少须服刑17年

  问:未被限制减刑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执行中应如何减刑?是否可以假释?

  答:《规定》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应如何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将其实际最低服刑刑期由十二年提高到十五年,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关于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明确,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确符合假释条件,实际服刑刑期在十五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且不属于前述不得假释情形的,可以假释。规定同时指出,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确有悔改表现”须同时具四种情形

  问:如何理解和判断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减刑条件?

  答:《规定》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规定》要求,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提出申诉的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无期徒刑罪犯 减刑后刑期提高两年

  问:《刑法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最低执行刑期由十年提高到十三年。那么,关于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哪些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