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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辩护方略

    作者:李志伟  时间:2011-06-10  浏览量 238  评论 0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