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海口李律师刑事辩护随笔:符某贩卖毒品罪法院

        海口李律师刑事辩护随笔: 符某贩  卖 毒 品罪 法院认定立功成立---略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事实剥离,

    接到符的老婆的电话好像是晚上,其自称是从上海打过来的,在上海某电信公司工作。其老公因贩  卖 毒*品 被抓获,现一审正准备开庭,想请我为其老公辩护,随后其哥哥到我办公室办理了委托手续。

    经过与其哥哥的初步交流,知道符某90年代在上海开一家发廊,由于手艺好,而且人长得很帅气,吸引了很多赶时髦的年轻人去做头发,生意一直很好。在90年代时符某的资产都已经达百万,成为文昌有名的先富起来的人,在老家为其哥哥娶了媳妇,修了住房,众人羡慕不已。正是这样的先富起来,让符某惹上了一生的麻烦。有一次符某回家过年,认识了瘾君子黄某,黄某为了发展客户,早就瞄上了符某,而且听说符某在外面发了大财,更是不可多得的一条大鱼。就打上了符某的主意,过年时专车接送,回老家全程陪同极尽殷勤之意。一来二去,双方熟悉起来,最终符某被拉下水,成为一名瘾君子。平时吸食的大部分毒*品也都是从黄某那里购买,在被抓之前,符某吸*毒已经很长时间,只是没有被抓到现行而已。有一次符某又托黄某从广州带毒*品回来,而且需要用到冰壶,双方多次电话联系,并且通过短信询问黄某的毒*品是否顺利拿到,最终黄某被新港公安分局在码头当场查获,缴获毒*品70多克,吸毒工具一批,案件遂告破。

     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符某时,符某表现的比较平静,说话很温文尔雅,带着一副黑框眼镜,语速适中,语调缓和,若不是一身囚服,看起来像一名艺术工作者。谈话中得知,符某正在给其他在押犯人理发,可以见得符某与其他的在押人员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至少在地位上要高一些,也许就是这一技之长帮了他吧。这之前的贩卖行为主要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易地点也主要集中在菜市场、家庭旅馆等要么比较空旷容易逃跑,要么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的地方,交易的数量也不多,都是小包的1克2克等,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交易的人之间还在一起开房,在房间里吞云吐雾。相互经常借钱或者毒*品,下次一起开房吸食的时候再让别人一起来吸,以抵消前一次的所谓“请客”。表面上看起来是借用,实际上是变相的买卖,很多人因购买毒*品而穷困潦倒,甚至吃饭都成了问题。符某就是从原来的百万富翁跌为一无所有,其人生经历也让人扼腕叹息。要知道这样一名早期的有名的美发业老板,一年的收入何止百万!

通过与符某的几次交流,能够感觉到符某非常聪明,与一般的没有任何文化的被告人有明显的区别。谈话中符对起诉书指控的小包毒*品是承认的,但是对于大额的从广州由黄某带回的20克毒*品是坚决不认。思路很清晰,知道自己的案件的重点在哪里,和律师交流起来不费力气。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理发师一步步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经审讯,下线也承认是来和符某交易的。但是这个重要的情节并没有在起诉书中体现出来,也没有在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中出现,完全隐蔽在纷杂的事实之中。毕竟对于立功这样的重大的事实,侦查人员是不愿意轻易写进破案报告的,除非是非常明显的立功行为,如公安人员带着被告人去抓获尚未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并因此而抓获犯罪嫌疑人。但是作为辩护律师绝对不能就此而止步,仅仅局限于公安局的破案报告或者抓获经过这样的简单的事实认定材料中,必须深入的研究事实,发现办案人员没有发现的事实,只有超越侦查人员的认识才可以真正的起到辩护的作用。辩护律师的工作之一就是要从众多杂乱无章的细节湮没的事实中剥离和显现出有利的事实以提醒法官去关注。否则任何一个极为有利的量刑情节都不会轻易得到办案人员的重视,甚至根本上无法发现和认识到这一事实的存在,而这也正是律师的辩护与被告人自己的辩护的区别。被告人并不知道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根本无法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意见,大部分被告人在法庭上只是简单的否认犯罪事实,这样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实际上意义不大。因为法官早已习惯了被告人在庭审阶段推翻以前的供述,在法官眼里,这甚至成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拒不坦白的一个表现,因此而从重处罚。这样本来是为了行使辩护权,由于不知道如何辩护,如何从事实中抽离出有利的情节,反而带来了不利的结果。因此,只是口头的对犯罪事实的否认是起不到辩护的作用的,必须去发现案件中隐藏的有利的量刑事实,这些事实也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随便任何人都可以发现的,否则辩护律师这个职业早可以消亡了,从根源上来讲,辩护律师这一伟大的职业的起源正是由于被告人不懂的如何辩护,才出现了有钱的人请人帮助其辩护的情形。只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律师,经过艰苦的劳动和凭借职业敏感性及多年的办案经验才可能发现。发现了这些有利的事实后,也并不是当然的就成为有利的辩护意见,还需要结合法律结合案情来加工成为法庭能够接受的法律意见。并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通过法庭的辩论、与公诉人的交锋使自己的意见能够成立,使事实凸显,说服法官接受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