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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森等三人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马山县人检察院。
被告人陆森,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身份证号码 45212719851102063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马山县乔利乡乔利村乔利街82-2号。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 000元。因本案,2009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国勇,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身份证号码:4521271984081306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马山县乔利乡乔利村乔利街236号。因本案,2009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国强,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身份证号码4521271984121009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马山县林圩镇甘豆村那利屯14号。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2003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因本案,2009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覃培元,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森、廖国勇、卢国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森、廖国勇、卢国强及被告人卢国强的辩护人覃培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卢国强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卫校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生林,获赃款50元。
2、2009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卢国强在马山县乔利乡移动通讯营业厅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波,获赃款50元。
3、200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卢国强在马山县妇幼保健院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生林,获赃款50元。
4、2009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卢国强在马山县乔利乡移动通讯营业厅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波,获赃款50元。
5、2009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卢国强在马山县妇幼保健院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生林,获赃款50元;14时许,被告人卢国强在马山县乔利乡移动通讯营业厅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波,获赃款50元。
6、2009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陆森在马山县乔利乡旧球场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波,获赃款50元;21时许,被告人陆森在马山县乔利乡乔利街一网吧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林云,获赃款50元。
7、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陆森在马山县林圩镇甘豆村六达屯屯口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何桂能,获赃款50元;22时许在马山县乔利乡肉行附近分别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林云、黄波,分别获赃款50元。
8、2009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廖国勇在马山县乔利乡移动营业厅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何正科,获赃款50元。
9、2009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廖国勇在马山县乔利街肉行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波,获赃款50元。
10、2009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廖国勇在马山县乔利乡乔利街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何正科,获赃款50元。
11、2009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卢国强与黄生林约定在马山县城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生林。卢国强到马山县城后未联系上黄生林,遂伙同被告人陆森、廖国勇前往都安县。12时许,卢国强等人在返回马山县城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卢国强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0.05克,经南宁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技术鉴定,从被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笔录、称量证明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证明、证人黄生林、何桂能、黄波、何正科、韦忠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03)城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森、廖国勇、卢国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国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陆森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陆森、廖国勇、卢国强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卢国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国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刑事案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卢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卢国强在都安县卫校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生林,获赃款50元;
2、2009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卢国强在马山县乔利乡移动通讯营业厅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波,获赃款50元。
3、200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卢国强在马山县妇幼保健院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生林,获赃款50元。
4、2009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卢国强在马山县乔利乡移动通讯营业厅附近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波,获赃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