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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厚银、周士程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厚银,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8月17日被释放。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士程,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刚,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09)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厚银、周士程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厚银及其辩护人孔涛,被告人周士程及其辩护人陈晓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士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本院(2009)平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被告人周士程不服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月15日本院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0年4月1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信刑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人周士程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4日本院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1、2001年,被告人周士程在担任原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镇牌坊村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 便,收取本村张小湾村民组乡统筹款6490.14元、柴岩组乡统筹款54054.30元、郭棚组乡统筹5203.83元、宝塘组乡统筹19751.97元,以上四笔,被告人周士程、张厚银采取收入不上交的手段将此款据为己有,共计贪污85500.24元,此款被二人平分。

2、1997年7月26日,被告人张厚银在担任原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镇牌坊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本村张小湾村民组乡统筹款5803元,被告人张厚银采取收入不上交的手段将此款据为己有。

二、职务侵占罪

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厚银、周士程在分别担任原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镇牌坊村会计、出纳期间,趁该村管理比较混乱之机,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方式,共收取该村村提留66143.38元未入村财务帐,被二人侵占。

三、挪用资金罪

1、2002年,被告人张厚银在担任原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牌坊村会计期间,在向新的村委会移交其管理的该村卖河沙款及地材管理费时,有40000余元现金被其挪用未移交。

2、2002年4月3日,被告人周士程在担任原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镇牌坊村出纳期间,在向新的村出纳移交村财务时,有33707.85元被周士程个人挪用未移交。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被告人张厚银、周士程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被告人张厚银、周士程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厚银辩称贪污罪的第一起和职务侵占罪,其没收钱没分钱,不知道这个事。

辩护人孔涛提出贪污罪的第一起和职务侵占罪,只有被告人周士程的供述称与张厚银共同贪污,二人平分赃款,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贪污罪第一起也不能认定为贪污,因乡统筹款已由村委会先行垫交给乡政府,从村民组收回后交村集体所有,不再属于国家财产而是集体资金。

被告人周士程对起诉书指控犯贪污罪第一起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陈晓刚提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1998年至2001年四年牌坊村仍然欠五里镇乡统筹款及统筹款的具体数额,被告人周士程的行为没有侵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张厚银对起诉书指控犯贪污罪第二起的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孔涛提出该起事实已过追诉时效。

被告人张厚银及其辩护人孔涛对起诉书指控张厚银犯挪用资金罪提出吴某从张厚银手中拿走5万元保利公司欠河沙款,欠条的钱就是张厚银应移交的钱,张厚银没有挪用未移交的40000余元。

被告人周士程对起诉书指控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1年,被告人周士程在担任原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镇牌坊村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已交到五里店镇政府乡统筹款后又收取的张小湾村民组乡统筹款6490.14元,柴岩组乡统筹款54054.30元,郭棚组乡统筹款5203.83元,宝塘组乡统筹款19751.97元,计85500.24元据为己有。

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周士程又趁该村管理比较混乱之机,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方式,收取该村村提留66143.38元未入村财务帐,被其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