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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撞死人,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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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撞死人,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2010-09-02 18:31:29)

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刘辉律师 杂谈 分类: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在某市的一个居民小区内,一司机在倒车时由于不小心将年仅5岁的儿童当场撞死,死者父母痛不欲生。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司机提起公诉;但是死者父母认为,该小区属于封闭式小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司机由于重大过失,在倒车时不注意观察路况,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是死者父母认为该案定性错误、量刑过轻,遂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两罪比较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符合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过失致人死亡罪均不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

    (四)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