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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非典型性强奸案的无罪辩护词【严但灵1378

一桩非典型性强奸案的无罪辩护词【严但灵律师13786941701】

来源:邵阳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0-8-15  阅读次数:87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李大个(化名)亲属李巧巧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大个涉嫌强奸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态度鲜明地认为,按照中国传统道德标准,李大个年过不惑,身为人父,与初中生李小芬(化名)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李小芬生下婴孩,应该受到严正的道德谴责。但我们作为李大个的辩护人,站在维护李大个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作为法律人,站在维护正义和法律尊严的角度,不能苟同公诉人依照《刑法》第236条对李大个犯强奸罪的指控。

一、李小芬真实出生时间不是1994年12月1日,而应该是1993年12月1日。

公诉人以户籍证明和天坛中学(虚拟)学生花名册及李小芬陈述、李小芬母亲黄涓涓证言证明李小芬出生于1994年12月1日。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实际只相当于一个证据,即就是源于李小芬母亲的一个证据,因为黄涓涓口述登记到户籍册、告诉李小芬再登记到学生花名册。依据常理,户籍册上注明的年龄只是村组原始登记的备案而已,应当有出生证或村组原始登记资料予以佐证,可是公诉机关根本没有提供出生证和村组原始登记资料。提供的李氏族谱恰恰没有李小芬的信息记载,提供的李小芬奶奶罗莉荣的证言说只知道12月1日出生,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因此,公诉人认定李小芬1994年12月1日出生,只有孤证,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且,补充侦查卷中李小芬的接生娘彭杜鹃、同村村民孙红莲证明李小芬出生的真实时间是1993年12月1日。

二、李大个与李小芬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根本没有查清,该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证据极为不足,根本无法得出李大个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结论。

1、李大个的七次供述对第一次性关系的时间莫衷一是,公诉人认定为2008年8月28日耐不起分析,亦无佐证,应该相信是2009年3月份,更合情理。

2010年2月8日,第一次连续讯问6个小时,李大个供述第一次性关系时间为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小芬穿纱裤、纱衣;2010年2月8日,第二次讯问没有涉及;2010年2月9日第三次讯问,供述为2008年8月28日晚上,李大个穿两件衣服,李小芬穿外裤和内裤,摸(胸部)后掀开棉被,抽动8分钟,用右手搂着李小芬的头部一直睡到天快亮,开学前2天,记得很清楚;2010年2月10日第四次讯问,李大个供述2008年8月28日,快下半年开学之前,记得很清楚;2010年3月10日第五次讯问,李大个供述记得很清楚,就是2008年8月28日晚上;2010年3月17日第六次讯问,李大个供述2008年12月1日送礼物之前,已经发生了性关系;2010年5月21日第七次讯问,李大个又恢复第一次被讯问的供述,即第一次性关系时间是2009年3月份,庭审中李大个坚持2009年3月份发生第一次性关系。

据我们会见李大个时获知,他之所以在第三、四、五次被讯问时一再强调“记得很清楚,就是2008年8月28日”,是为了肯定与李小芬交往时间长,有长时间的老感情,以达到证明是通奸而非强奸。当时,他所理解的强奸并不包括非典型强奸,故而在第六次被讯问时进一步自作聪明地加上“2008年12月1日送礼物前,已经发生了性关系”。实际上,我们有理由推测,李大个此次送礼物还只是为2009年3月第一次性关系进行感情投资。李小芬陈述过她将礼物丢到河里去了,也可以看出此时还在通奸预备期,彼此感情还并不十分融洽。那第七次为何又变回到2009年3月了呢?我们估计是因为在看守所阅读法律书后,终于明白前面一再很不正常地强调“记得很清楚,就是2008年8月28日”,是自作聪明,大为无知,所以变回来了。我们为何这么估计呢?因为会见时,他问过我们《刑法》236条第二款是什么意思,等我们解释后,他明显显示出懊丧的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