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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规定

四川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规定

2011-07-1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四川省关于敲诈勒索的数额规定遵从国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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