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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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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和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三)、关于“大义灭亲”的问题
对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我国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四、与其它罪的区别
(一)故意杀人罪与产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像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像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界限。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按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就构成该罪的既遂,即该罪的完成形态。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等恐怖活动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责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四)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界限。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 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五)故意杀人罪与有关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与区别
(1)、强奸致人死亡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2)、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a)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b)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c)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d)抢劫杀人与图财杀人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抢劫杀人是行为人用杀人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是在杀人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为了霸占遗产而杀死父母、兄弟姐妹等,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3)、其他暴力
如果暴力内容的致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以该种暴力性犯罪一罪论处;没有包含的,以数罪并罚。
(六)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些条文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七)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本身就是刑法上独立的犯罪,因此,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如指使组织成员杀人、放火或者接受组织派遣任务实行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五、刑事责任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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