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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荣玉因抢劫被判死刑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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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荣玉因抢劫被判死刑案二审辩护词 (2012-12-06 17:17:40)

标签: 杂谈 分类: 辩护词选

二审辩护词

 

              (上图为:辩护律师张绍明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前路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牟荣玉之妻邱远敏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牟荣玉抢劫,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与法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牟荣玉罪不至死,一审判处被告人牟荣玉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且量刑畸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处被告人牟荣玉死缓,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下面,辩护人综合本案,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犯罪事实部分。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根据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以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被告人牟荣玉共涉及抢劫两次,一次是2011年1月15日在福建省晋江市的抢劫,另一次是2005年12月21日在浙江省慈溪市余建听家中的抢劫。对于这两次抢劫,辩护人认为:除一审法院认定的2011年1月15日晋江市抢劫案可以成立外,检察机关指控的2005年12月21日浙江省慈溪市余建听家中抢劫案,并不能够成立。

本案是一起“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以及该条第(二)款:“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本案的审判。

对于本案上诉人牟荣玉共涉及的两次抢劫,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两次抢劫,均存在关键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未查清等情形:

(一)、关于2011年1月15日福建省晋江市抢劫案。辩护人认为:该案虽然可以认定“被告人牟荣玉等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辩护人对此也没有异议,但是,一审判决对该次抢劫“关键事实”认定,主要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和不清的情形,影响了对上诉人牟荣玉的定罪量刑。

1、一审法院认定“致本案受害人朱清河死亡,系上诉人牟荣玉直接所致”的事实错误、不清,且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和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制度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本案要依法判处上诉人牟荣玉死刑立即执行,则必须依法查清“受害人朱清河的死亡,是否系上诉人牟荣玉直接所致?”。

首先,从本案一审法院采信的公诉机关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来看,本案检察机关虽然提供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牟荣玉与余明强在盗窃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但对于受害人朱清河的死亡,却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系上诉人牟荣玉直接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