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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名28岁女老板被绑杀并肢解 3凶手2死刑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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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名28岁女老板被绑杀并肢解 3凶手2死刑1无期

   2011-12-20 16:37 星期二

  

    28岁的何某某大学毕业后创业开了家公司,生意一直不错。不幸的是,她递给一货运公司副总的名片,竟惹来杀身之祸。为勒索钱财,该副总伙同侄儿、朋友将何某某骗出,后绑架撕票。今天,市五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3名行凶者犯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 ,绑架罪量刑标准),最高被判了死刑。

    2010年9月,被告人程昌洪因生意亏损欠下数百万元债务,与叶明剑共谋绑架劫财并将重庆帅乡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本案被害人,殁年28岁)确定为绑架目标。同年10月28日16时许,叶明剑以谈腊肉生意为名将何某某骗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制药二厂附近叶明剑驾驶的由程昌洪提供的奥迪轿车上,与江德程一起用事先准备的绳子、封口胶等将何某某捆绑、封口,并将此事电话告诉程昌洪。随后,三人用货车将何某某转移至璧山县广普镇金龙村程昌洪的租赁屋内。次日上午9时许,何某某趁江德程不备,用江德程的手机向刁某某求救。三人得知事情败露后,随后在江德程的帮助下,在金杯车上用绳子将何某某勒死,并将尸体肢解后抛入江中。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程昌洪、叶明剑、江德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何某某,并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程昌洪提出绑架索财犯意、提供绑架对象及联系电话、指使叶明剑转移被害人、授意杀人灭口、资助同案人潜逃,系本案主犯,鉴于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但程昌洪所犯绑架罪行严重,应对其限制减刑。叶明剑参与共谋绑架索财、积极准备作案工具、直接实施绑架及杀人行为、并肢解尸体,系本案主犯,且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江德程受邀参与绑架索财,并在绑架过程中,受安排实施帮助杀人、分尸、抛尸的行为,系本案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市五中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叶明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程昌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江德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17663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汤铠尘的生活费7278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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