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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 法不容

  本网讯(通讯员 黄和平 肖蕾)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是争取宽大处理的重要条件,可是投案自首被警方依法取保候审后又违规外出打工,牵连担保人受罚。可是投案自首近日,当阳警方开具有史以来针对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第一张“罚单”。

  去年11月,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居民李某因涉嫌开设赌场到当阳市公安局自首,因李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当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李某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李某找到好友张某作为其保证人,正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今年4月,李某未经警方批准外出广州打工,民警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导致案件无法正常起诉。经多方调查,民警证实,保证人张某在发现李东离开当阳后未及时向警方告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当阳市公安局决定对保证人张某进行处罚,同时将李某列为网上逃犯追逃。

  5月7日,当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张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罚单”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