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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贩卖毒品罪(被教唆)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受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征得被告人张某同意后,担任其在本案中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查阅,并数次会见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审理,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张某不是犯罪意念的起意人,其主观恶性极小。

本案中,被告人本来尚没有犯罪意念,其犯罪意念是在熊异寿的教唆、怂勇下产生的。正是因为这种教唆行为导致了被告人有了犯意并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直接参与贩毒,只是起到与出卖人和购买人牵线的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张某应当被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

从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张某的涉案毒品非常少,仅仅为5克,且其没有直接参与毒品的交易,情节较轻。

四、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是初犯、偶犯、被教唆犯。

从犯罪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以前从未受过刑事处分,他本人平时为人处事也不错,也不以贩毒为生。其次本次犯罪纯属是因所谓的“帮助”熊异寿联系吸毒者,也是在熊异寿的教唆下实施的,另外也是由于其个人法律意识不强造成的。

五、被告人张某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后能够如实的坦白交代,且有悔悟之心。被告人在办案人员的多次讯问下,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前后供述一致,并真诚的向办案机关书写悔过书,说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

从被告人张某的当庭供述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能名积极主动、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其已经有真诚悔罪表现,并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六、被告人张某家庭需要其承担抚养和扶养的义务。

由于被告人家里有两个年幼的小孩,父亲有老年痴呆,张某的犯罪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使其妻子无法肩负起抚养小孩和扶养老人的重担,鉴于该家庭的特殊情况,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适用缓刑,相信通过这次血的教训,被告人定会以新人的姿态重新回到社会,将来定能为社会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又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和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恳请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

张全科 律师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