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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已过 保证人不负责·海西晨报

  案例

  

  

  借款合同中,往往会有一个保证人,如果无法还钱,保证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家住集美区灌口镇某村的小文(化名)因家中翻修房屋急需用钱,便在2012年6月30日向本村的小飞(化名)借了1万元周转。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每个月利息为250元。3个月后,也就是当年9月30日,小文需还清本息。

  进行借贷时,小文还找来关系较好的隔壁村小伟(化名)当担保人,但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

  3个月到期后,小文并没有将本息还给小飞,小飞也没有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到2013年11月,小文仍然没有主动还钱的意思,小飞只好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文和小伟偿还1万元借款,并按月利率2.5%偿还利息。

  

  【法院判决】

  经集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文应偿还原告小飞借款本金和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法官说法】

  债权人如果不及时主张债权,怠于行使,会导致不利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告可以要求保证人就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同时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于原告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依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原告从2012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要求予以支持。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袁青青 集法宣)S4507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