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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集资诈骗罪
浅论集资诈骗罪 (2008-09-16 11:14:09)
标签: 集资诈骗罪 财经 分类: 武绍智的学术研究
浅论集资诈骗罪
武绍智 赵 玄
[摘 要] 集资诈骗罪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有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资本的集中与资本的获益似乎成了形影不离的兄弟。犯罪行为人正是抓住被害人渴望获得高收益、高回报的心理,采取欺骗的手段和方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诈骗的形式趋于多样化、复杂化,更具有隐蔽性,包装的更加精心。与此同时,受骗的人数也逐渐扩大化,涉案金额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文章从集资诈骗罪的涵义及犯罪构成入手,谈了我国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分析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同时结合较为典型的案例对其产生的原因、诈骗的手段方式、如何定罪处罚以及如何预防作了探讨。希望本文能够为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 犯罪构成
一、集资诈骗罪概述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集资诈骗罪具有明显的图利性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犯罪,基于此,对该中犯罪的惩处也以经济制裁为宜,但是对于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以体现国家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的决心。
按照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我国学者倾向于接受四要件说,即一个完整形态的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上,须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亦如此。下面就其四个要件特征分述如下:
1.集资诈骗罪的客体特征。我国刑法学界对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认识较为一致。所谓复杂客体,又称复合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其中侵犯两种社会关系的又称为双重客体。即该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正常健康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对这两个客体方面又有所侧重,有的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才是金融管理秩序;有的学者认为金融管理秩序是该罪的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必要的次要客体;也有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国家集资管理制度和扰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文章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正常健康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金融监管制度是其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次要客体。
之所以轻重如此,在于金融管理秩序被侵犯的后果波及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较之公私财产权来说是重大的。正因为如此,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远远超过了侵犯财产犯罪性质的一般诈骗罪,故而归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同时,刑法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作为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之轻重不一可见一斑;同时,集资诈骗罪是由普通诈骗罪衍化而来,仍然具有诈骗罪的基本属性,即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作上述认定。
2.集资诈骗罪的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是单位都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对于自然人而言,根据《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对单位而言,根据《刑法》第30条、第20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既可以分别单独犯罪,也可以相互勾结共同犯罪,即自然人与单位可以共同犯本罪,单位与单位也可以共同犯本罪。单位犯罪既包括法人犯罪,又包括非法人单位犯罪法人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非法人单位是指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人私分等情形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