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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犯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平荣,男,1969年8月7日生于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为43022419690807069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9月担任下东乡长乐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4月起至今担任下东乡长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住茶陵县下东乡长乐村十二组自建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9月9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秋明,男,1950年9月30日生于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为43022419500930061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茶陵县下东乡长乐村党支部副书记、秘书兼报账员,本届乡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家住茶陵县下东乡长乐村。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9月9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年底,茶陵县二期工业园在下东乡长乐村各组的征地补偿款已经拨付到长乐村村帐上。陈文勇找到刘平荣说茶陵县平安医院院长刘建红要借款急用,刘平荣与陈秋明商量后,找到该村十八组组长谭秋祥,要谭秋祥从十八组征地补偿款中借钱给平安医院院长刘建红,谭秋祥答应了。几天后,刘平荣、陈秋明、谭秋祥及陈文勇四人到了平安医院刘建红处,约定借40万元给刘建红,月息为5分,其中2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个月,另2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2010年2月4日,陈秋明从村账上转了38万元征地补偿款(扣除了第一个月借款利息2万元)到刘建红账上。2010年春节后,部分村民要求分征地补偿款,谭秋祥担心挪用公款的事被发现,便找到刘平荣、陈秋明商量。刘平荣、陈秋明决定从村账上其他组的征地补偿款中拿10万元连同刘建红已经归还的10万元(因村民闹事,刘平荣、陈秋明要求刘建红提前还款),共计20万元给谭秋祥用于十八组的征地款分配。剩下的30万元借款,刘建红分别于2010年4月份、2010年5月17日归还到长乐村账上,并按约支付了利息。被告人刘平荣分得利息18300元,陈秋明分得17800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均已退赃。
案发后,被告人刘平荣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四个盗窃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另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提供线索,检举同案人谭秋祥共同犯罪以外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经检察院查证属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1、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证人谭桂娇、陈晚朱、陈文、刘玉连、谭秋祥、刘建红的证言;3、拨款凭证、付款凭证、取款凭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5、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6、证明材料、公安行政处罚书、立案决定书、侦查说明、举报说明、证人证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该村组的征地补偿款40万元从事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公诉机关在当庭宣读、出示有关证明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立功情节的证据材料后,在发表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对起诉书指控其挪用公款40万元均提出异议,辩称,刘建红借的40万元征地补偿款中,其中20万元系十八组组长谭秋祥向村里出具借据,然后再由刘建红分别向谭秋祥以及刘平荣、陈秋明各出具20万元的借据,其只能对20万元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出入,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平荣、陈秋明的供述,证明2009年底,经陈文勇联系,刘平荣、陈秋明与十八组组长谭秋祥一起将茶陵县二期工业园在下东乡长乐村各组的征地补偿款40万元借给平安医院院长刘建红。刘建红分别向谭秋祥、刘平荣及陈秋明各出具2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谭秋祥承担20万元的责任,刘平荣与陈秋明承担20万元的责任,并约定了利息与还款日期,后因部分村民阻工,刘平荣与陈秋明商量用其他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十八组发放给村民,后刘建红偿还了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