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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量刑标准未成年,团伙轻伤害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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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冤屈吗?我该怎么办好?

事情原由:我在水库下面的灌区负责,近几年灌区日子很难过,一直再生办法搞创收,看到渠道长期无人管,就响应水利部门的号召,找承包人,不想因此而违反法律,恳请各位予以指点,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水库灌区负责人的我以供水公司名义将渠道界内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权转让给王某使用,协议签订后,王某等在渠道上种树,供水,因经营亏损,王某于2008年初找到我协商变更协议,想将渠道明渠改暗渠,并在渠道上建商品房出售,我同意后(这一点与事实不符,我并未同意)给主管灌区工作的副局长汇报,并提出王某要求以局里名义与其签订协议,我以2006年6月的转让协议为基础重新草拟了2008年新协议,并明确将渠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再次写进合同并报主管副局长提交局班子研究。2008年4月,作为分管灌区工作的副局长,在局班子没有形成决议的情况下,擅自在渠道使用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并将协议日期写成2008年1月1日。致使渠道国有农用地16715.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让,其中2859.1平方米被王某等人非法建成商品房,造成1002000.19元经济损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恶劣影响。现在我将最后的协议的内容补充上,恳请予以详尽指导,先前签的与此大同小异,渠道使用权转让经营协议:为了引进社会资金,达到硬化渠道节水,合理利用渠道土地资源,让用水户参与灌区管理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灌区一条渠道(是一条支渠)的土地(以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为准)转让给乙方使用经营。1,甲方将渠道界内土地及渠系建筑物的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使用。2,渠首闸归甲方管理,乙方需水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并交纳相应水量水费,甲方方可开闸放水。3供水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水价执行,如需投资计量设备,乙方承担总费用。一些供水服务项目,若乙方无心无力经营,甲方有权投资经营,经营效益全部归甲方所有。4,政府统一绿化工作由甲方传达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若被动不如期完成,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5使用权转让经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48年1月1日共计40年,使用权转让经营费为10万元。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渠道走向,维护渠道及建筑物的完整,若进行固定设施建设需承担全部费用,并符合甲方规划设计要求,满足渠道设计流量,达到渠深1.2米,渠宽1.0米,渠底6CM硬化标准,并由甲方派驻技术人员按要求施工,原斗农设施必须保障畅通,能满足作物适时灌溉及群众工业,生产,生活用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负责,渠道改造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甲方上级部门要求硬化渠道时限前必须完成渠道硬化工作,否则甲方可先行施工,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如不承担全部费用,该协议即自行废止。7,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使用的权力,若不再续签合同,由甲方收回转让使用权,乙方所添固定设施,由甲方拆除或甲方按物价部门评估价予以赔偿。8,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两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我想不通的是签合同的乙方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土地部门,城建部门审批,擅自在渠上盖房,我们顶多是制止不力,为何承担了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

1,被告人(主管副局长)供述:当时他们灌区供水公司2006年时签转让合同的事我不清楚。到2008年3月份时,王某和王某某到局里找我,给我一份渠道转让使用权经营协议要我签,我说不开班子会咋签,我就一直放在办公桌上,这期间王某和李某要么到局里找我,要么打电话催我签这个合同,我一直给他两个说班子会议没开会,研究没跟头商量,我咋给你们签。一直到2008年4月7日下午,在我们局长李某办公室里开了个班子会,参加人员有局长李某,三个副局长是李某某,辛某,和我,还有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会议商量了三个问题:(1)沙场整改;(2)关于东干一支渠的承包问题:(3)人员调动问题。最后商量的结果是同意东干一支渠对外承包。当时我拿着打印好的协议草稿去开的会,当时草稿上的转让费是九万元,后李某说按十万元,挡管理局欠灌区供水公司的帐,这才有了我签的合同中的十万元转让费,在开会时为了慎重期间,李某说让办公室主任拿去找我局法律顾问潘某某把把关。开完会有个十来天,李某某,王某某到管理局,中午我,还有李局长和他们块吃饭,吃了饭,李某某,王某某从办公室主任那里将合同拿过来,到下午三点半我领着他两去见李局,李局说就按着吧。后王某某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到镇里又重新打印了两份,我才在合同上签的名,当天就去盖管理局的章,找办公室主任没找到,就没盖成章,至于后来为啥盖灌区管理中心的章,我不清楚,因为当时我们局成立了四个二级法人单位,只有“城市供水管理中心”办理了法人手续,提供了公章,其他三个主任没有定,法人手续没有办,公章也没有给他们灌区供水公司。当时我签合同时,不知道对方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