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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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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具备上述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如,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则不应当以此罪论处。。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其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后果引起的原因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根据前面的分析,其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不同,即在主观故意方面,前者表现为过失形态,而后者表现为故意形态,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且在多数情况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而后者不需要在违章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