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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在判决书写明时的执行问题应当规

保证人追偿权在判决书写明时的执行问题应当规范
[日期:2006-08-29] 桓台县人民法院  王鹏 [字体:大 中 小] 

 

 

担保法司法解释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保证合同的纠纷案件中,通常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保证人持这样的判决书申请执行时却遇到不少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否能够执行立案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应允许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申请执行立案,有人则主张保证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2、如何申请执行存在争议。主张保证人可以立案执行的观点也有分歧,有的主张保证人应当另行立案执行,有的主张法院可在原案执行程序中根据保证人的申请直接开始对债务人的执行。

 

3、申请执行期限存在争议。对待保证人申请执行立案时,有人主张申请期限应按照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执行(单位的6个月,自然人的1年)。有人则认为,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期限是根据判决限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务人对保证人的义务才生效,所以应当按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限。

 

据调查,淄博市六区三县基层法院均遇到过类似案件,有的要求当事人重新起诉,有的要求当事人另行立案执行。这些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应当引起注意并加以规范。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在判决书写明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情况下,应当准许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持原判决书申请执行。主要理由有两点:其一,原案审理的是主债权债务关系与保证合同关系,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保证人追偿权是原案的既判力范围,应当在原案中予以执行。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反解之,即判决书中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可以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不必另行提起诉讼。显然,司法解释的本意应当是允许保证人依据判决直接要求执行。其三,允许保证人直接申请执行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也不违背司法公正。

 

2、规范保证人申请执行程序。一是明确申请执行的期限,保证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但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申请执行期限应当自其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起算。二是规范申请执行的程序,统一规定法院可在原案依据保证人的申请直接执行。至于要求执行立案登记的问题,不仅无为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不利于执行效率。而原案执行人继续执行更加有助于执行效果的提高。

 

3、尽快完善立法。近年来,涉及保证人诉讼的案件能不断增多,尤其是金融机构起诉的案件。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明确保证人申请执行的问题,以便统一此类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避免司法上的混乱。当然,立法的启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时难以完成。在目前的情况下,可先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出台相关规范性意见,进而推动司法解释以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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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