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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抢劫罪中量刑处罚的一些思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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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抢劫罪中量刑处罚的一些思考(上) (2008-05-31 22:18:38)

标签: 法律 数额 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 侵犯财产 杂谈

【摘要】治安案件中,盗窃罪和抢劫罪作为最司空见惯的古老自然犯罪,应该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关注对象。同时,此二者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在惩罚此类犯罪的时候要兼顾其易发性的特点考虑社会影响,又要坚持罪、刑、罚相一致的法治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现行刑法条例下,针对这两种犯罪行为的量刑主要有三点值得推敲并且引人深思的地方:克服过去惩罚犯罪的单纯报复“快感”,避免情绪化司法,坚持司法裁量权的独立性;在数额犯的量刑上,要考虑中国特殊国情下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货币价值的衡量性,避免刑罚趋于严厉;最后,单纯侵犯财产类犯罪,而不侵犯其他权利主体的犯罪情形,对于生命刑的适用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就盗窃罪与抢劫罪量刑衍生出的一些思考,就此命题,从上述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字】盗窃罪 抢劫罪 量刑 侵犯财产

 

一、绪论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以及社会秩序的手段,而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具体地说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按照本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意志规定犯罪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及给予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

其实,无论是什么阶级性质的国家,维护社会秩序进而维护其统治都是国家稳定的最基本要素。而历来中国无论是封建社会追求的“太平盛世”还是现在努力营造的“和谐社会”,都希望做到社会安定祥和,想来“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是对这一状态的最好诠释。基于这样的原因,作为社会案件中最易高发的盗窃和抢劫案件的数量、危害程度就不得不成为衡量社会治安状况满意度、是否使人民具有安全感的重要标准。同时,这两类犯罪行为同为侵犯财产犯罪行为,最容易出现在我们身边,如何既维护好社会秩序又使罪、刑、罚相一致,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掌握好一个适当的度,尽可能使法制更文明。

 

二、本论

 

(一)处罚的司法裁量

盗窃犯罪作为第一大犯罪,占整个治安刑事案件最大的比重。抢劫罪则以更公开的方式,以暴力或胁迫作为其实施方法,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法纪、惩治犯罪,人们自然而然希望能够坚决、彻底的予以打击。那么在对盗窃罪和抢劫罪进行司法裁量的时候该如何进行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个犯罪行为最终适用的刑法应该根据其量刑情节而具体适用法律。

然而且不说建国后的法治建设屡遭挫折,人们的法治观念也仍须加强,传统的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仍然存在,人们往往要求对挑战社会公德的犯罪行为予以加重刑罚甚至苛刻对待。“严打”就是基于这样的普遍认识下的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民众的态度是刑事政策制定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而“我国民众在对待犯罪人的态度上表现更多的是报应感情,而且是强烈的。”于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严打的打击对象中我们都无一例外的看到了对盗窃、抢劫的着力打击。诚然,这样的严厉打击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降低犯罪率,在全社会树立一个良好的风尚,但是与此同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回避的。即使民众对于此类犯罪的迫切惩罚看作一种必不可少的正向社会影响,我们也不能仅凭这一点简单的把“严打”先剔除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行列。更何况,就司法裁量来看,这样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情绪化司法非但无助于健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克服人治的思想,反而让人权的保障化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