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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曾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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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曾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2012-11-08 22:38:46)

标签: 杂谈

关于被告人曾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

法律意见书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受曾某和其家属委托,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春华律师在被告人曾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作为曾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理由如下:

一、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游泳池已经被依法征收或者已经与实际所有人(使用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甲方把荔枝场大门出口右侧的水塔岭到枇杷区和宝岛区的果园(即现威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围墙围起的果园)及内的现有设施租给乙方办游乐中心使用……

“二、租用时间:从199751日直至2027831日止。……”

2001112日,某某市荔枝场为甲方,某某市威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再次签订《协议书》重新约定:

“二、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87500元,因甲方无现金支付,现甲方(荔枝场)在乙方(威荔公司)的股份4375股的股金87500元抵交。

三、甲方在乙方的股金抵交违约金后,其股份已全部退出,不再承担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至此,某某市威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属于职工股东持股,与荔枝场完全脱离干系。

年有关部门与荔枝场签订征收协议,征收了包括完全由职工股东持股的某某市威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果园等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本案所涉及的游泳池的土地也被征收了,但游泳池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征收,没有相关文件反映。

 

荔枝场和

由于他们对政府强行征收游泳池等行为不服,

本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黄某某等以拆除游泳池设施等手段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被告人收取租金行为基于他们认为游泳池是他们原威荔公司、全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某某等人实施了犯罪,曾某更是没有参与和实施了收取租金行为。
   

退一万步说,就算政府部门已经与威荔公司股东达成过征收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说明即使有关部门就游泳池等的征收补偿已经签订过协议,同样还允许人家反悔呢,何况没有!

因此,在游泳池是否被征收?拆迁补偿费是多少?征收是否合法等性质被认定之前,匆忙下黄某某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胁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到本案,黄某某等人的收取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下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
    1
.曾某等人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元租金虽然数额较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