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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敲诈未遂如何处罚

冒名顶替进考场,冒名顶替上大学不是什么新鲜事情,网络上也多有曝光,最近有一名男子却利用这个机会想起了赚钱的心思,对即将进入大学的学生打电话要求他们支付数额不等的钱财,否则就将冒名上大学的事情给于公布,今天咱们就通过这样的案例来了解敲诈勒索罪的相关知识。

【案件介绍】

被告人周某、李某两人居住在北京某大学附近,因为经常在网上看到有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报道,于是便想出了一条发财之道,准备借此理由敲诈新入学的大学生。两人通过聊天、跑现场、登录学校网站查询等多种方式收集到北京两所大学刚入学的大学生的姓名、电话等信息,随后二人通过给多名学生发短信或打电话,内容为其已经知道对方是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若不想被举报,就需要向他们支付1.2万元或1.7万元不等的钱财,很多大学生接到电话之后经过商量便报了警,周某李某敲诈未遂而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周某、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二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及犯罪行为系偶发犯罪,因此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和李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知识拓展】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予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过、5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起点应当以各地法院规定的具体标准为准。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