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王某滥用职权罪二审辩护词
王某滥用职权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就一审判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 单价的确定是领导小组的决定,还是王某滥用职权的决定?我们要正确厘清这个问题,这是认定王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一个关键问题。
页)、“工程结算单(二标段)”(第
既然是领导小组的集体决定,王某就没有滥用职权,行使所谓的“违反合同规定多支付工程款”的犯罪行为。
(二) 王某代表领导小组的签字行为与工程款的最终支付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 原判决证据的认定。
鉴于王某本人在上诉状中对主要、关键证据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辨析,在此,辩护人不在赘述,仅对以下两个证据作出强调:
1、原判决中认定的堤塘推平、坑塘沟渠填土工程的标底单价提出强烈质疑。我们在一审审判中始终没有见到有效的书面证据,证明有涉案工程的标底单价,而对几位证人能在该工程完工的两年后,依然能准确记住标底单价到几角几分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不排除原公诉机关有诱怔的可能性,而该标底单价是认定“重大损失”的重要依据。
一是根据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而本案的鉴定人员和机构没有通过审核和公告程序,不是法定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其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鉴定材料中应当有委托程序说明以及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及合法性的证明或说明,而本案中没有这些材料。
三是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可是本案中没有鉴定机构的专用章。
四是鉴定文书中应当说明鉴定程序,并有程序上的记载,该鉴定结论无程序上的记载,体现不出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说服力。
从以上可以说明,本案所依据的这份鉴定材料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而也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既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么本案作为滥用职权罪的要件之一的“重大损失”的结果便没有依据,所以作为结果犯的滥用职权罪便不成立。
二、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有受贿情节。
(一) 如何看待王某的翻供?
王某自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对受贿情节时供时翻,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据本人陈述,主要是:1、思想认识上的错误。王某作为八十年代的大学生,一直接受传统、正规的教育,以为只有承认了才算态度好,只要说了,就可以出去,出去以后,可以弄清楚。2、讯问时有诱供。3、在一审时,对能被免于刑事处罚抱有幻想,将自愿认罪作为能被免刑的交换条件。
(二) 即便王某不翻供,认定受贿情节的证据也是不充分的。
王某的供诉:
月分
3、2008年6月23日21时00分:与当日9时30分的供述一致。
月分:“我没有的事当时在讲有拿进钞票,独怕到看守所里来,所以就违心讲了拿刘某某的钞票”
月分:“我是绝对没有收受过
月分:“
月分:与2008年8月13日18时25分的供述一致。
月分:与2008年8月13日18时25分、2008年8月15日9时30分的供述一致。
月
刘某某的证言:
分:“我一共送王某两笔钱,每笔元”
元钱,元”
元钱,元”
元,
辩护人:杨羡英
二00八年某月某日
【复制标题和链接,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