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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重庆市红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开进(被告刘斌之父)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斌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我查阅了全案卷字并会见了被告人。现针对一审判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中认定刘斌、徐建忠与他人共谋抢劫,“共谋”依据是刘开礼和徐建忠商量好之后,通知刘斌参加的,刘斌并没有参加共谋,共谋行为是刘开礼与徐建忠的共谋,徐建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中,称是1999年在重庆打工时就和刘开礼认识,刘开礼与徐建忠共谋,抢劫作废铁生意的老板,当时商量抢劫时刘斌并不在场,这在一审庭审中,徐建忠也是承认的——审判长问:“什么情况下说起去抢的?”答:“刘开礼说刘斌欠了公款,他要帮侄儿还帐。”问:“说这话时刘斌在场否?”答:“否,事情发生时才来的。”

  这说明徐建忠、刘开礼主观恶性程度大,而刘斌主观恶行程度小,一审判决中,对这一事实没有作出准确认定,量刑时也没予以考虑。

  二、本案中,刘斌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刘斌刚20出头,涉世未深,面同案犯徐建忠、刘开礼均30多岁,加之刘开礼为刘斌的叔父这些情况以及刘开礼、徐建忠二人共谋抢劫犯案之后,邀约刘斌这些情况来看,刘斌是从属地位。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刘斌也只是充当一个望风放哨的角色,共本身也并不认识死者,也不可能联系、诱骗王昌松(即本案受害者)来赶水收废铁。联系王昌松是刘开礼、徐建忠诱骗至双溪厂以便实施抢劫行为都不是刘斌所为。徐建忠以对公安机关供述中也有记载。

  对于故意杀人罪,一审认定因惧怕罪行暴露,被告人刘斌、徐建忠与刘开礼三人使用透明胶带将王昌松的口、鼻封住,并用木棒猛击其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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