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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全部罪名列表〗

[释义]

本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审判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与询私枉法罪的构成不同。本罪与拘私枉法罪的主体不同,一是民事、行政审判人员,一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两罪的行为特征不同,一是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一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枉法;两罪的行为后果、法定刑均不同,因此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M私枉法罪中分离出来,重新规定量刑设置而成独立的新罪。

四、实施本罪或佝私枉法罪行为的行为人,如还有贪赃受贿行为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以上内容上海律师朱小锋整理 最后修改时间201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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