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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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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抢劫罪辩护词 (2010-05-27 15:10:27)

标签: 杂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并且对起诉书认定xx有立功表现也表示赞同。

其次,辩护人认为,xx还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提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xx系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未满十五周岁。

被告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从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在其犯故意杀人、抢劫等八项重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公诉机关对被告人

根据xx省高院《未成年人量刑规则》第11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第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

省高院《未成年人量刑规则》第15条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三、被告人xx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从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被告人

根据xx省高院《未成年人量刑规则》第19条之规定,对处于从犯地位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四、被告人xx有坦白表现。

根据——

根据xx省高院《未成年人量刑规则》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五、被告人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xx省高院《未成年人量刑规则》第22条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六、xx刚满14周岁,对法律没有任何认识,对帮人打架和抢劫不能进行正确的区分。根据xx省高院《未成年人量刑规则》第12条第2款之规定,因对法律认识错误而实施犯罪,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10%-20%

七、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xx省高院《未成年人量刑规则》第16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八、被告人xx犯罪动机是跟随他人打架,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在起诉书指控

九、被告人xx有较好的帮教、监护条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条 “应当宣告缓刑”的四个条件:①为初次犯罪;②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③为在校学生;④具备帮教、监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