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我的文章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缓刑取保候审和无罪罪轻辩护(2009/01/06 21:32)

目录:

浏览字体:  

 

()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

1、罪体

客体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体是他人。这里的他人,包括女性与男性。

2、罪责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等。



已投稿到: 职场频道

【复制标题和链接,发送给好友】

平南小子的相关文章 >>更多

· 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说明

平南小子的相关标签

网商

评论数:

阅读数:

文章评论以下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阿里巴巴网商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暂时无网友评论

博客宝贝

欢迎您加入阿里巴巴商人博客!在这里您将会结交更多商友,分享更多经验!得到更多推荐与展示的机会!博客宝贝先教您几招——《扩大知名度,巧用博客三板斧!》详情查看:

发表评论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严禁恶意评论和垃圾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