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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中有争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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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中有争议的几个问题 (2010-05-11 03:19:00)
标签: 贪污 贿赂 犯罪 分类: 犯罪与刑罚
一、性贿赂问题
女演员要想得到角色就得和导演上床,这早已是人所共知的事情。女职员要想提升就得和老板上床,女学者要想通过论文就得和教授上床,女律师要想得到案源就得和法官上床,甚至女家属为了自己在押的亲人少受罪就得和警察上床,女职工为了自己不下岗就得和单位领导上床。气的中国的老百姓骂大街:“为什么中国的女导演、女上司就这么少!”
生气归生气,但这不能算行贿受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女人身上那点东西既算不得“财”也算不得“物”。
人大收到过许多司法建议提出性贿赂定罪问题。双方自愿的事情,谁都不说,无法取证,无法定罪。
现在流行这样一句话:“请领导吃饭请不动,请领导洗澡才能来。”别以为这位领导多廉政,“洗澡”的花费比吃饭高多了。
有的法院将能够查清的请客嫖娼的费用,计入受贿数额。但被告辩称:“我没有收到这笔财物。”为此引起上诉和申诉。多数法院不敢这么判。
赖昌星买房子、养女人专为行贿使用。但法院判决书没有把这些列入受贿数额。
胡长青案中,有人雇佣妓女为胡长青提供性服务,也没有列为胡长青的受贿数额。
文强案最近宣判了。文强利用重庆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打黑办负责人(后任司法局长)的职权,不仅对重庆求他办事的人索取“性贿赂”,对全国各地区去重庆演出的女明星都索取“性贿赂”,结果只认定了一起强奸罪,是把一个女青年用酒灌醉后,不顾女青年强烈反抗索取“性贿赂”的。其他自愿“性贿赂”的都没有定罪。
像文强这样利用职权玩弄妇女无计其数的大官,他们接受“性贿赂”给共产党、给政府、给司法机关形象造成的损害,已经大于他们收受财物的行为。法院却只能对他们收受财物的行为判刑,对接受性贿赂不能判刑,这样做不符合民心。
对性贿赂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定罪,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亟待研究。
二、免费旅游问题
现在求人办事,送红包不灵了,请人旅游灵。
求人办事,把办事的人请出来旅游,反贪局很难查处。
旅游经常带有一些名目,比如:考察、指导工作、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等等。出去后真的干了什么,谁都说不清。
即使查清了,所谓“名目”都是假的,其实就是玩,接受旅游邀请的领导也可以说自己是被骗去的,把责任都推给下级。
就是被请的人承认自己就是去玩,就是花人家的钱,为人家办事,法院还是不好办。因为受贿人没有收到财物,就无法定受贿罪。
三、提供商业机会
有人求领导办事不送钱,不送物,也不送美女,送商机。
现在全球经济不景气,商业机会比金钱美女更宝贵。
商业机会可以送给受贿者本人,也可以送给受贿者亲属。
一个犯罪嫌疑人可能判死刑,家属拿200万找市长,市长不会管,只能回答:“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我说不上话。”如果家属对市长说:“我能给我市引来两个亿的外商投资。”市长就会千方百计找政法委实际说清。
现在律师接案子很难,每年都有一批律师事务所因入不敷出而解散。一为律师的情妇是税务局官员。有人找到这位税务局官员,愿意出500万元的律师费让这位税官帮助请个律师,条件是对某单位进行税务稽查时别太认真。这种情况下,税官很容易让自己的情夫把这个案子接过来。他的律师情夫并不是白收费,确实认真的替人办了一个大案子,律师事务所也因此名声大振。对这位税官,能不能定为“由特定关系人接受利益的”受贿呢?很难!
人大制定的法律对贪污受贿大打击力度并不小。可中国人“求人办事就得送礼”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国家官员又不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无权罢免不称职的官吏,只好用行贿的手段以期望官吏为自己办事。贪官抓了一批又会长出新的一批。官吏们看到周围的人你也收礼,我也收礼,自己不能“搞特殊化”,也就收了。贪污受贿问题在短期内在我国不可能杜绝。法律要严打贪污受贿,他们就会不断改变行贿受贿的手段。
律师事务所现在已经自收自支了。律师不属于政府官员了,因此就不存在律师受贿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