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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作者:田进春 时间:2011-06-17
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姐姐李L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对李某某犯有抢劫罪没有异议。但是纵观全案在事实方面和证据方面存在一些疑点,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备从轻、减轻的重要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冒充警察的情节方面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其冒充警察的对象是XXX小区的保安,并没有直接对受害人。根据证据材料显示以及被告人自己所讲,其只是在小区保安亭向小区保安“晃”了一下假的警察证,而在地下停车场进行抓人时并没有对受害人再行亮出假的警察证,只是用手铐铐住受害人连XX及其女朋友。按照我们正常的理解,在大部分情况下手铐是由警察来使用的,但是这也不能够说明使用手铐的就一定是警察。本案中,涉案车辆可能存在来历不明或者手续不合法的情况,涉案车没有将车牌挂在车牌位置,而是将这牌放在后备箱可以佐证。被害人明知这样的行为至少属于违法行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过于害怕,过分紧李,也正是在这样的意识状态下,在不明对方具体是什么身份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紧李、害怕而慌乱,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这并不能以此证明受害人是在正常情况下相信了被告人就是警察。
其次,本案中冒充警察涉及到的手铐以及假的警察证是非常重要的物证,虽然在笔录中被多次提到。但是,至案件侦查终结,这两项最重要的证据最终没有被找到。按照重证据轻口供以及疑罪从轻的刑事诉讼原则,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二、本案涉及被抢物品以及款项的问题
按照公诉人的起诉书中诉称,本案涉案有宝马车一辆、不同型号的手机4部、手包一个、XX香烟两条、人民币现金5万元,但是按照广州市XX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明细表中所列的涉案物有:宝马车一辆、手机四部、红梅王香烟三条,这与起诉书所提到的涉案物不一致,前后互相矛盾。而据被告人自己所称,自己涉案的物品只有宝马车以及两部手机,其余物品根本没有拿,甚至没有见到。尤其是起诉书中提到人民币现金5万元,被告人更是见都没有见到,而这所谓的5万元现金,也只有被害人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而且,被告人在收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时曾表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结果也是没有了下文。因此,鉴于在涉案物品项目以及数量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给予从轻处罚。
三、本案中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
被告李某某只是一时糊涂,在没有开过宝马车的情况下,处于好奇、好玩的情况下打电话约见车主看车,也正是在看车时得知对方的车属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才临时起贪念,属临时起意,非预谋犯罪。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侵犯的是非法财产。在这种主观意识主导下所进行的行为,比起直接有意识的侵犯合法财产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且,本案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冒充警察只是为了其得到这辆宝马车,只是一个手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其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没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其行为到底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来就值得商榷。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基于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悔罪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