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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胡某某绑架罪一案 获刑五年罚金5000元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胡某某绑架罪一案 获刑五年罚金5000元刑事判决书

2011-10-18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兆强,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永兴县复和乡梓木村15组。因涉嫌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于2009年1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因涉嫌绑架罪、抢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雄飞,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永兴县复和乡李家村5组。因涉嫌绑架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兆强犯绑架罪、抢劫罪,被告人李雄飞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兆强、李雄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胡兆强、李雄飞伙同李秦、胡进路(均在逃)以请客吃饭为由将被害人曹燕骗至永兴县湘阴渡镇堡口村一煤坪处。被告人胡兆强等人威逼被害人曹燕打电话找人拿钱来赎人,并扬言不拿钱就将被害人卖掉。被害人曹燕被迫打电话给其朋友田武,被告人胡兆强等人在电话里向田武索要6-8万元赎金。当晚23时许,被告人胡兆强收到田武交付的3万元赎金后在郴州市体育路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在郴州市五连冠体育馆停车场内将一起来收赎金的被告人李雄飞抓获。

2009年1月1日晚,被告人胡兆强伙同胡志平(在逃)等人窜至郴州市燕泉路“阳光 ”宾馆2268号房间,以正在该房间打麻将的被害人段涛和周冬妮出老千骗钱为由对他们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交出身上所携带的全部现金共4000余元。随后,被告人胡兆强等人又打电话叫来出租车,把被害人段涛和周冬妮挟持到下湄桥造纸厂附近,将被害人周冬妮放走要其筹2000元钱来赎被害人段涛。被害人周冬妮筹齐2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胡兆强等人后,被害人段涛得以脱身。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胡兆强、李雄飞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被害人段涛、曹燕等人的陈述、证人田武等人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其他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认为应以绑架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胡兆强的刑事责任,以绑架罪追究被告人李雄飞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兆强、李雄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胡兆强案发后有立功表现。为此,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兆强辩解称绑架是李秦策划,自己是从犯;被害人段涛、周冬妮是自愿拿钱出来,自己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雄飞辩解称开始不知是绑架,后来参与也只是开车,所起作用较小,应属从犯。

经审理查明:

一、绑架罪

2009年1月10日13时许,李秦以请客吃饭为由将被害人曹燕骗出。由被告人李雄飞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搭乘被告人胡兆强、被害人曹燕及李秦、胡进路(均在逃)至永兴县湘阴渡镇堡口村一煤坪处。李秦和被告人胡兆强威逼被害人曹燕打电话找人拿钱来赎人,并扬言不拿钱就将被害人卖掉。被害人曹燕被迫打电话给其朋友田武,被告人胡兆强等人在电话里向田武索要6-8万元赎金。晚饭后,被告人李雄飞开车搭乘被告人胡兆强到郴州拿钱。当晚23时许,被告人胡兆强收到田武交付的3万元赎金后在郴州市体育路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胡兆强的带领下在郴州市五连冠体育馆停车场内将开车一起来收赎金的被告人李雄飞抓获。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证明,2009年1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曹燕的干哥哥到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下湄桥派出所报案称被害人曹燕被人绑架,公安机关经初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被害人曹燕的陈述证明,2009年1月10日下午,曹燕接到李小卫的电话,邀请她一起去玩。随后,李小卫和另一男子开车来接她,到同心桥又接了两个人。下午四点左右,车开到一山沟,李小卫向曹燕索要钱财,要其打电话给爸爸拿8万元。后上车的两个人威胁说不拿钱就把曹燕卖掉。曹燕被迫打电话给其哥哥,后上车的一人也和其哥哥通话,要求最少6万元赎人。大概晚上9点左右,后上车和曹燕的哥哥通话的人和司机开车去拿钱,一小时后李小卫将被害人曹燕放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