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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立案情形

绑架立案情形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绑架罪相关知识延伸——绑架罪的渊源

  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此罪名。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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