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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及其近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一审期间的辩护人。庭审前,我仔细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故仅作量刑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应依法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处罚为宜。主要理由是: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如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一、起刑点

根据细则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汕头市数额较大为2000元,本案起刑点应定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基准刑

根据细则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本案金额5100元,不超过6500元(2000+4500),也没有其他情形,基准刑应定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三、加重情节

根据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本案中尽管有3100元在现场没有找到,但张X家属已经表示愿意将3100元交由法院转交给受害人,因此本案没有其他加重情节。

四、减轻情节

1、张X系本案从犯。

根据卷宗材料及各被告人供述,涉案按摩店为“王某”所有,其策划并雇佣张X等人从事按摩盗窃活动,是本案的主犯。按照其内部的利益分配,张X也只能得到15%的犯罪所得,故其在本案中只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细则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该款为刑法总则量刑情节,应优先调节,基准刑应调节为一个月拘役至五个月有期徒刑

2、本案有退赔、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情形。

被害人所被盗窃的5100元在案发现场已经找到2000元,已经退赔。对于未找到的3100元,张X家属表示无论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都愿意赔偿受害人3100元,可以交由法院转交受害人。因此本案存在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根据细则16退赃、退赔,“非暴力型犯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7“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张X坦白认罪,真诚悔过。

张X到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如实供述,对其行为悔过反省,根据细则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张X系初犯、偶犯、家庭条件较差。

张X文化程度不高,此前没有犯罪记录,一时贪念,误入歧途。张X本身患有慢性乙肝疾病,其女未满两周岁,公婆也有严重疾病。张X丈夫也系同案犯,从其家庭情况来讲,应酌定对张X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让其能够照顾老小,达到司法人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张X的宣告刑应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另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张X的情况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易伟

年 月 日

(本案经辩护判决张X六个月有期徒刑,实报实销,达到辩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