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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滥用职权罪应该怎么判、判刑多少年、应该如何处罚

犯了滥用职权罪应该怎么判、判刑多少年、应该如何处罚

来源 [db:来源] 浏览 发布时间 13/01/1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下是实际发生的案例: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川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应峰,男,生于周口市。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应峰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应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应峰身为周口市水务局工程管理科科长,不能坚持原则,违背国家规定,明知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是违法的,却仅凭领导的口头安排,就通知川汇区水务局同意在河道内建设蒙古包的项目,致使该建筑物成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造成邵长征等人直接经济损失十七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本人无徇私现象,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应峰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关  海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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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庆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毕业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先后曾在法院、律所实习工作,现执业于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熟练公司企业法律事务,专业代理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医疗事故、债务纠纷、侵权赔偿等各类民事、经济、刑事类案件。代理案件能够充分的把握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抓住案件的核心焦点,向法院提供极具针对性的辩论意见。熟练的掌握诉讼进程,娴熟的运用诉讼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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