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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有期限吗?

       一般情况下是三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七日。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再加上检察院的批捕时间七日,所以最长可到三十七日。不过,我们国家在拘押期限上存在很大弊端,为了争取破案期限,基本上凡是属于多人共同犯罪的,就认为是“结伙作案”;凡是属于异地作案或者嫌疑人不是本地人的,就认为是“流窜作案”,因此,基本上大部分犯罪都被网罗进了“延长至三十日”的范围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