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滥用职权罪主体界定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滥用职权罪主体界定

滥用职权罪主体界定

作者:张友顺 时间:2011-11-28

  

 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界定

  聘用型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立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对于刑法实施后和在立法解释发布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渎职罪案件,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以立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