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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刘某强奸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 是否构成强奸? 双方笔录中都有“拉着手,挣了一下没挣脱就一同来到房间的描述”,那么这是否构成暴力胁迫呢? 两人回到房间后先聊天后发生性关系,没有伤痕,只有轻微的挣扎和放弃,是否达到无法抵抗的强度呢?
2 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的加重情节?按照女方的描述,双方在视频聊天时就曾经告之对方自己13岁,而受害人的律师也指出,双方约在小学门口见面,自行车存放在学校后出来,那么嫌疑人是”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的“。 但是警方并没有找到双方的聊天记录,而约在小学门口就当然说明明知女方是小学生吗?
法律是严肃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严格的。女方事后的描述就一定是事发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吗?假如单凭一方事后的描述,没有证据,没有相互印证的口供就可以定罪,那么就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刑法根本,不符合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理念。
在某些落后地区,普通存在以道德代替法律,事后女方反悔就可以认定强奸的司法环境,这是不合理的,我们要广泛的研究目前明确的最高院解释,吃透法律精神,为当事人积极追求公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