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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与废止 李运才
基本信息
书名: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与废止
原价:35.00元
作者:李运才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04-02
ISBN:9787565311369
字数:
页码:281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
商品重量:0.358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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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与废止》由李运才著。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限制的研究内容对毒品犯罪的死刑司法控制具有较大助益,毒品犯罪死刑废止的研究内容对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改革提供参考,并能为将来全面废止死刑奠定基础。
内容提要
《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与废止》共分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现状反思、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废止等3篇9章,涉及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量刑情节等刑法理论,能为理论研究人员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参考,能促使立法者、司法人员和公众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保持高度警惕。
目录
作者介绍
李运才,1974年生,四川达县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师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201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兼任贵州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贵州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会员。曾在《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云南大学学报》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编写《刑法学的新动向(2008年卷)》、《刑法各论案例分析》、《刑法修正案最新理解与适用》等教材、著作10余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人口犯罪》(项目编号:06XFX012)1项。
文摘
版权页:
最早为学理所接受之参与理论,应推形式客观理论。该理论认为,凡是实施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之人,不问主观意思如何,均视为正犯。但形式的客观理论受到诸多质疑。首先,其无法解释间接正犯,即利用他人实行犯罪行为的幕后操控者,由于其没有亲自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不是正犯。这与现代刑事实践不符。另外,对于共同正犯的认定存在困难。在共同正犯存在分工的情况下,对于未亲自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仅能认定为帮助犯,造成了帮助犯与正犯区分的难题。
为解决形式客观理论对共同正犯与帮助犯间界定及参与形态认定上的不足,学界提出了所谓“实质客观理论”。在实质客观理论中存在必要性理论(即主张对犯罪事实具有不可或缺的加功者是正犯,其余加功者是共犯)、同时性理论(即认为在犯罪行为实行之时参与实施犯罪者是正犯,仅于行为前加功的是共犯)、优势理论(即主张正犯与共犯最大的区分标准在于,正犯对犯罪的实现具有优势关系,而共犯对犯罪仅具有局部及附属作用)。但前述各种理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必要性理论、同时性理论对界定正犯、间接正犯及教唆犯鲜有助益;而优势理论提供了一个区分正犯与共犯的标准,却创造了如何确认优势的标准问题。
正由于客观理论存在上述缺陷,因此在区分共犯与正犯的标准上产生了主观理论。该理论认为,共犯与正犯的区分不应从客观方面着手,而应以行为人的内在的心理要素为标准。其又细分为故意理论和利益理论。前者认为以正犯的意思,即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之意思参与犯罪是正犯;仅具有附属的意思而对犯罪予以加功的是共犯。利益论认为,将犯罪行为的实施视为自己的利益的是正犯,相反,为他人的利益而参与犯罪的是共犯。
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