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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抢劫罪辩护——抢劫案代理词选录

   标签:社会2011-03-29 07:06 星期二

  关于金X雄抢劫一案的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金X雄的委托,经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其担任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现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雄构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抢劫的动机和目的。
  本案是因吵闹纠纷引起的。2005年10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金X雄等五人及其他数名朋友在水库新村XX号201房打麻将,因人多吵闹声大,影响了与王X妹同租住在该套房内的廖XX及其男友被害人谷XX的休息。谷走出卧室门指责金X雄等人,要他们小声些,但是谷讲话无礼貌,出口就骂人,还说自己哥哥是香港黑社会的头目,讲话盛气凌人。因谷讲话无礼貌激怒金X雄等人,为此双方开始发生争吵,指手画脚、推推拉拉,使场面一度混乱。后来因被害人先动手打了叶X荣一拳,这时被告人金X雄为制止被害人行凶,即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目的是想吓唬被害人。此时,被害人见被告人一方人多,害怕打不过他们即退回房内,金X雄等人也同时冲进房内,并将被害人打了一顿。随后,叶X荣以被害人先打了他一拳受了伤为由,要求谷赔偿医药费,后经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被害人答应陪人民币5400元。被害人说当时没有钱,自愿将身上的证件及摩托车一部作为抵押,待次日拿钱赎回,当晚金X雄等五人将摩托车开走。其后,被害人报警将金X雄等五名被告人抓获。
  本辩护人调查得知,为何要被害人赔偿5400元,据金X雄说,是按照当地人的风俗习惯,以五湖四海皆兄弟为题,所以要赔5400元,意思是拿这些钱大家去吃一餐,重归于好的意思。
  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特征,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特征,其理由如下:
  1. 金X雄等五人冲进被害人房内,对被害人房内的财物没有实施抢劫。
  2. 被害人抵押的银行卡,被告人没有逼迫被害人讲出密码。如果被告人以抢劫为目的,必然会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
  3. 金X雄等五人将被害人的摩托车扣押,要被害人次日拿钱赎车,待次日后,被告人亦按照约定的时间,给被害人打了电话要求被害人拿钱赎车。
  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二者均属侵犯财产罪。从犯罪客体来看,不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有时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主观方面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即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也存在相似之处,例如可能使用威胁的方法,恐吓被害人,迫使其交付财物。但是二者也存在本质的区别,如:非法取得财物的方法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取得;敲诈勒索有时当场取得,更多的是若干时日以后(一般是罪犯指定或同意的时间)取得。从以上分析可知,本案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特征。
  另根据预诉字(2005)516号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经历:2005年10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逮捕。对此,辩护人认为,2005年11月1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批准逮捕,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现变更为抢劫罪定性错误,望予纠正。
  二、控方仅凭被害人的陈述的片面之词,认定被告人抢劫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手机、耳环等财物,证据不充分
  案卷材料表明,认定被告人抢劫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手机、耳环等财物,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承认有抢劫该财物,就连在场的证人王XX也不知情,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不充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次,预诉字(2005)516号起诉意见书查明,被告人在王XX住处玩,因人多吵闹声大,影响了被害人的休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讲话小声些,曾X明等五人不听,继而双方发生纠纷,并一同冲进被害人卧室将其暴打一顿,随后,以被害人打了被告人叶X荣为借口要求赔偿人民币5400元。被害人当时没有钱,曾X明将被害人的证件及摩托车一部扣押。
  可见,上述意见书查明,被害人当时没有钱,被告人也只是扣押了被害人的证据及摩托车一部,没有指证被告人抢了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手机、耳环等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使得被害人一般都有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因此,被害人在陈述中往往由于主观情绪的影响,夸大其词。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也有夸大其词的嫌疑。据此,请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害人的陈述的片面之词不予采信。
  三、被告人金X雄犯敲诈勒索罪是犯罪未遂
  2005年10月13日,金X雄等五人扣押被害人的摩托车,要被害人次日拿钱赎回,但次日由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将五被告人抓获,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得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金X雄犯敲诈勒索罪未遂。
  鉴于上述情况: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量刑,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
   衷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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