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盗窃罪 >

大庆张某某盗窃罪的辩护词

张某某盗窃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家属之委托,并由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辩护人对公司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盗窃罪及其犯罪数额没有异议。

二、有关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

 (1)在作案现场被扣留的第二车上的六根供水管线应认定犯罪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1)失控说(2)控制说(3)接触说等等,辩护人认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看盗窃行为是否具备了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盗窃犯罪构成的要件完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盗窃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即行为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该财物,与其他观点相比控制说既能反映盗窃罪的法律特征,也适应了盗窃犯罪对象的变化。辩护人认为控制说较为合理。所谓控制,是指对财物的直接把握或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将财物放在身上且仅凭自己的意愿便能处分财物,就是“直接把握”;虽然财物不放在身上,但将财物放在自己的房间内或公共场所某处自己能够辨认并取回的地方,就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因此控制说不但符合我国刑法对犯罪未 遂的规定,而且与评价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备相一致,符合盗窃罪 的法律性质,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盗窃罪既遂的规定相一致,能够帮助 准确的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就本案而言行为人窃取的是供水排水管线每根体积大长6米,重1顿。共计6根。而对于这种体积大或沉重之物不便随意拿放,行为

   人在作案现场凭借自己的能力是绝对不能随意的处分,怎能控制排水管线的 ,只有将排水管线来到作案现场以外才能控制该排水管线,因此辩护人认为被扣6根管线,应当认定盗窃未遂根据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张某某起初是不同意盗窃,此次犯罪是被其他被告诱骗到犯罪现场的(其他被告说有警察保着没事实际上根本没有此事)到现场指点管线的埋藏地点后,看场面太大后怕离开了现场,主观上希望其他行为人不要再实施盗窃排水管线的行为,但是自己还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主观上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可见对于盗窃排水管线主观上不是很积极的,被告人张子宝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以泪洗面,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

(3)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犯罪尚属初犯、偶犯,相对于累犯、惯犯还是具有可改造性的。

被告人张某某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多次被单位授予各种奖励,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甚至行政处罚,这次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无意触犯了法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所盗财物社会危害性小是废弃管线(盗取行为发生时就已经知道)且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比较合法。

被告人张某某在此次犯罪中仅起到了制定排水管线埋藏地点的作用,也是被他人被告诱骗才实施的,至于其他被告欺骗警察为其掩护,雇佣车辆和人员,被告人张子宝均没有参与,并且此次犯罪的提出也不是其提出来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在这起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法律规定从轻处罚。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5)被告人家庭面临严重困难是其犯罪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