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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辩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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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辩护适用
作者: 时间:2009-09-14 浏览量 4392 评论 0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辩护适用
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帮助、教唆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人,是强奸罪的共犯,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男性,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目的,即使其对妇女实施了流氓手段,也不构成该罪。
强奸罪的认定及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