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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限制与废除

 

摘 要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标志着死刑废除运动的开端。根据2003年联合国的一份报告显示,世界上已经有2/3以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即112个国家已从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同时只有83个国家仍保留死刑,中国就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

在中国社会的今天很大程度上已经与世界融为一体,但“杀人偿命”是中华民族千古不变的信条,传统的死刑观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加上我国复杂的国情,急切的废除死刑是不科学的,违背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马克思主义观。从国情看,中国是需要死刑的,也是需要限制和废除死刑的,但是不是立即废除,限制死刑的适用实质上就是废除死刑在过渡阶段。

 

关键词:死刑、限制废除、举措

  

 

一、死刑概述

 

1、死刑的本质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刑法,也称为生命刑或极刑。死刑是最古老原始的,也是最残酷的。在中外刑法史上,死刑是起源最早的刑种,它随着国家刑法的产生而出现。

死刑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工具,是以消灭犯罪的人身以达到彻底杜绝其再犯罪为目的的血淋淋的行为,奴隶和封建社会大部分统治者都认为死刑是惩治犯罪和震慑潜在犯罪者的最好方法。

在死刑产生后的几千年里,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具有残酷性、随意性和显示公平性的特征,它的价值也从未得到过否定的评价,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普通民众,都认为死刑的存在是天经地义的。但从比较刑法史来考察,奴隶社会中期以前的死刑要比中期以后的死刑要严酷些,封建社会初期的死刑要比中后期的严酷些,而整个封建社会的死刑要比要比资本主义社会的严酷的多。所以纵观整个人类社会文化的历史发展来看,死刑是在日益消除其野蛮和残酷的痕迹的,这是死刑演变的一条重要规律1。

2、贝卡利亚与《论犯罪与刑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类的思想观念也逐步发生着转变,并开始去理性的理解死刑,而且在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方面,开始注重限制死刑的适用,早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有的思想家就对死刑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

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成名作《论犯罪与刑法》中,系统而尖锐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非人道性,并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他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也是无效的,是一种不能被现代文明社会所能接受从而应用的武器,而且还不如那些有确定性的监禁有效;他还认为,如果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灌输市民间相互的道德责任观念,死刑所起的作用恰恰相反,因为如果国家借助死刑来贯彻它的意愿,就会使那些法律力图禁止的——即以致死为手段来解决纠纷——合法化。贝卡利亚讲道:“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法的强烈性,而是刑法的延续性……处死罪犯的场面固然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为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被他所侵犯的社会,这才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2”。

3、西方死刑存废之争

自贝卡利亚提出废除和限制死刑的理论后,西方国家的法律界逐渐把废除和限制死刑作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非常广泛的影响,有热情赞扬和同情其观点的,如当时的法国大百科全书派、俄国女皇叶卡特琳娜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政府领导人罗伯斯比尔等等。当然也有对贝卡利亚观点持否定态度的,如德国古典唯心主义者康德便以其针锋相对,他从等量报应主义的立场批驳了废除死刑的观点,他认为:“谋杀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和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的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3。”

死刑的主废论和主存论双方进行了200多年的至今仍然无休止的争论,目前也没有一方占据上风。据了解,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死刑是否符合人道和伦理主义的要求;死刑对于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是否存在误判难纠和死刑是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问题等几个方面展开。

尽管争论一直延续,但在“博爱”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以及随社会条件的变迁,西方各国刑法在19世纪以后逐步呈现出减少以致废止死刑的趋势,废除死刑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了现实。

二 死刑废除运动在世界的进展

1、早期世界死刑废除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