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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律师,如何区分“营利活动”与“非法

挪用资金罪律师,如何区分“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营利活动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非法活动又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别。某些活动从其本身的性质来看是合法的,但如果某些主体从事这一活动,则是违法的,如,正当的营业活动是合法的,但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则是违法的。那么,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的,应认定为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还是非法活动?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的具体用途不同,其定罪处刑的条件也就有所不同,因此正确区分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界限,就关系到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所谓“营利活动”,是指通过一定的投入而谋取利润或其他货币收益的活动。包括为了实现谋取利润的目标所进行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如挪用本单位资金存入银行、用于集资、私人放贷、购买股票、国债或者兴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等,而且,为这些活动服务的活动,如购买生产用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也都属于这里所说的“营利活动”的范畴。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营利活动”仅指合法的营利活动。而所谓“非法活动”,不仅包括违反工商、海关、税收、治安等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活动,如挪用资金进行无照经营、放高利贷、嫖娼等,还包括各类犯罪活动,如走私犯罪、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非法活动”是就该活动本身的性质来说是非法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禁止任何人从事的活动。因此,凡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无论营利与否,一律都应当按照“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处理。
    
法律禁止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是,就此类营业活动本身来说,是合法的经营活动,只是法律不允许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从事这种营业活动而已。因此,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挪用本公司或企业的资金,经营与本公司或企业同类的营业的,其行为不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而应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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