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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从药家鑫案件看媒体报道得失
[转载]从药家鑫案件看媒体报道得失 (2012-06-05 18: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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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从药家鑫案件看媒体报道得失作者:网络与法
——09新闻廖茗
【摘要】西安大学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
【关键字】药家鑫 媒介报道 司法公正 舆论导向
以张妙之死开始,最终以药家鑫之死结束。故事跌宕起伏,期间人们通过各大网络和公共媒介发表评论,义愤填膺的民意一时间汹涌澎湃,质疑声不断,甚至有网友详细列出药家鑫案件中的
药家鑫案件的审讯全过程,曾一度引发上百家国内媒体的高度关注。央视、凤凰卫视、东方卫视、辽宁电视台等中央、省级电视台纷纷推出专题节目,对事件进行持续性追逐报道。显然,一个学音乐的大学生杀人犯比一个普通的杀人犯更有新闻价值。 各大院校专家纷纷出面剖析药家鑫犯罪心理,分析媒介报道手法,也引起公众对我国司法体系、教育体系、社会道德底线等等的反思。目前而言,虽然事件已经在二审之后告一段落,但社会各界的舆论和反思仍然在持续,同时也促进媒体人进一步思考,在国内媒体市场不完全竞争的大背景下,在报道此类触及公众道德底线的相关报道的时候,媒体如何提炼新闻主题,如何做好舆论导向,该如何在敏感问题上保持新闻媒体的客观性,避免新闻平衡缺失,显得至关重要。
一、浅析媒介报道方式
《新闻
从形式上看,《新闻
结合记者所观察的药家鑫在法庭上的表现,药家鑫的个人经历陈述,讨论
而《王刚讲故事》作为一个地方电视台的节目,显然不能拥有央视雄厚的节目资源,也争取不到时间上的优势,因此他们并没有选择在一审公审过后立即进行评论性报道,而是事过半月,纵观各界舆论,把握住现有媒体报道和庭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给受害人一方说话机会,点出当下存在的现实问题。节目选择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提出不同的观点和与当时大多数媒体报道截然相反的态度。
二、媒介报道的得与失
,公众反响截然不同,但并不意味着央视节目一无是处,王刚的节目也的确存在明显违法传媒司法监督原则的地方。
1、“媒介审判”有碍司法公正。
在药家鑫的案件中,对药家鑫最终该不该执行极刑的问题,媒体有发表评论,表明自己观点的权利。但两个节目都是在一审判决之前播出的,作为公共媒体,主持人和专家在节目中发表的一言一语很容易对社会舆论造成影响,在有意无意间将媒体自身的观点强加于公众身上。对于案件的结果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思维,但最终审判的结果,不是应交由媒体,不应交由公众,而是要由法院和司法机关最终判决。媒体过早发表评论,容易误导舆论,案件判决钱过早定罪、定性,干扰司法判决,有碍司法公正。
2、舆论导向与价值判断有问题
可能是由于抢先即日播出,《新闻
相比之下,《王刚讲故事》虽然存在跟《新闻
新闻评论性节目可以将恶劣的社会现象,像灭口、杀童、性残暴等案件的原因进行生活,上升至敏感的社会道德底线问题,归罪于社会转型期间的混乱、敏感、焦虑的社会现状,但不能因此而推卸个人的责任。个人的过错始终是个人的过错,不管在任何时期,以任何的方式,杀人或抱有残害他人的念头都是严重错误的行为,都是不能被理解的。法律给予人犯判以刑罚一方面是想通过此让犯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时也警惕公众伤害他人是不正确的,犯法是要受到惩罚的。但并不是说只要法律不追究就可以以自私的心态,去侵犯他人的利益,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3、报道得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