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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敲诈三大失范因素:媒体的角色期望模糊

  新闻敲诈的失范因素和治理路径

  提要:随着全国范围内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深入,“新闻敲诈”成为新闻行业和舆论的热点,本文多角度分析了新闻敲诈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新闻媒体 治理路径 新闻敲诈

  □ 文/周 俊 白元琪

  近期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国记协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随着整治活动的开展,“新闻敲诈”,一个公众原本陌生的词汇,逐渐成为新闻行业和舆论的热点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新闻敲诈热点事件的回顾和分析,探寻新闻敲诈的原因与对策。

  新闻敲诈的界定

  马克思在《法国的新闻敲诈——战争的经济后果》一文中使用该词语,指法国和英国的一些报刊利用臆造的报道或晚发的新闻来获利,“不仅是帮助某些当权人物进行政治投机,而且同样也是帮助某些个人进行交易所投机。”①时至今日,新闻敲诈的形式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实质仍是传媒运用自身信息优势谋取私利。具体而言,新闻敲诈是指传媒或新闻从业者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部报道等)相威胁,强行向报道对象索要钱财(俗称“保护费”)或其他好处的行为。②

  为了更好地厘清新闻敲诈的概念,有两点需要强调。首先,新闻敲诈是新闻从业者失范的职业行为,行为主体是新闻从业者,而不是不法分子假冒记者身份进行的诈骗活动。如果不是指新闻从业者进行敲诈,就无法在新闻领域进行分析或约束,只是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似的一般社会失范行为。其次,新闻敲诈是新闻从业者占据主动地位的行为,以报道来威胁当事者,从而获取“保护费”“封口费”。

  新闻敲诈是新闻界一大公害,破坏了传媒和新闻行业的公信力。如果任由其存在甚至蔓延,还会污染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记者,是一个既平凡又特殊的职业。记者是普通劳动者,但记者肩上又背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1954年国际记者联合会通过《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八条,将因接受贿赂发表新闻或删除事实视为“严重的过失”之一。记者被称为“守护社会良心底线的崇高职业”,传媒及新闻从业者廉洁自律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公众对约束官员公权力的关注与期待。所以,厘清新闻敲诈不同层面的成因显得迫在眉睫。

  新闻敲诈的失范因素

  新闻敲诈作为一种典型的新闻失范行为,其成因不应局限于泛泛而谈的职业道德缺乏,而存在深刻的结构性失范因素,包括宏观因素的中国社会转型和新闻规范虚置、中观因素的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模糊以及微观因素的新闻从业者的经济压力。③

  一、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新闻规范体系的虚置

  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些违背传统社会价值规范的价值理念很容易与个体取向中的消极因素结合起来,比如欺骗和弄虚作假成为许多社会成员生存竞争的一种方式。这也成为转型时期一些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生存和竞争的方式,新闻敲诈和其他诈骗敲诈方式一样,都是这种趋势的集中体现。

  目前,市场取向的新闻价值理念不断冲击着新闻业,这些并存且碰撞着的新闻价值理念如果仅仅存在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意识中,一般会相安无事,但一旦内化到他们的职业行为中,将会导致他们职业行为选择的困惑,从而进一步导致新闻失范行为的发生。

  总体而言,在我国现有的新闻规范体系中,新闻的价值规范离散使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职业行为难以内化而面临行为选择的困难,新闻的职业规范虚置和法律规范的缺位,暴露出规范体系的不协调和界定模糊的问题。这些新闻失范的规范要素随社会背景要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导致或加剧了一些新闻失范行为的产生,并且从制度层面影响了其他新闻失范的要素,是形成新闻失范状态的一个重要变量,也是新闻敲诈屡禁不止的宏观原因。

  二、新闻媒体的角色期望模糊

  在中国新闻改革的现实环境中,党的宣传管理机制、市场经济下的商业利润逻辑和掺杂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道义责任,又深受来自西方的新闻专业主义影响的职业理念,对新闻媒体的角色期望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前,新闻媒体没有市场压力,对新闻业的规范和要求也是明晰的,即新闻业要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运行。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新闻媒体市场化运作力度逐步加大,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