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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典案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经典案例

将400公斤K粉( 氯胺酮)藏在树脂里瞒天过海走私入境;两大贩毒集团亲密合作疯狂制造冰毒,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陈森为 首的贩毒团伙被控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作出一审宣判。陈森、 冯伟明被判无期徒刑,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五年到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陈森女友任占群因指控证据不足无 罪释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壮祥,又名田磊,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捕 前暂住系广东省深圳市菲诗酒吧保安员,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前街9号楼5单位1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 于2006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冠贤,海 南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判认定:1、2006年1月21日,被告人宋伟携带人民币18000元毒资,乘坐飞机到广州以价格17元/粒向齐军(另 案处理)购买毒品"麻古"1000粒(每粒约0.08克,共计80克)。回到海口后,宋伟以每粒30-35元人民币的价格将 该"麻古"贩卖。

3、2006年2月10日,被告人李壮祥携带k粉从深圳到海口准备贩卖。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壮祥因担心将k粉放 在宾馆不安全,欲交给宋伟存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壮祥身上缴获k粉26.39克,在宋伟身上缴 获"麻古"50粒。之后,公安人员从宋伟住处缴获尚未卖出的"麻古丸"808粒、冰毒36.99克。

宣判后,被告人宋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购卖毒品,主要是以贩养吸,且绝大部分都没有流入社会, 给社会造成危害较小,认罪态度好,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壮祥不服上诉称:判决中认定的第三次,即2006年1 月底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请依法改判。

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亦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壮祥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壮祥2006年1月底贩卖毒品的事实 ,有同案被告人宋伟的供述及被缴获的毒品为证,且有电话清单、短信息记录等证据佐证,证据充分,其上诉理 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代理审判员  郑 怀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