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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OS机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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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OS机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1-06-02 21:44:23)

标签: 教育

【案情】

  2009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了一家电器经销公司,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在银行申办POS机一台。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及其租赁的办公室内,使用该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31名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套现1576186.67元。案发后,张某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

  【评析】

  POS机是商场、超市等商品销售或服务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销售点终端结算设备。PO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全称是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POS机是一种配有条形码或光字符码的终端阅读器,具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POS机与银联服务平台或银行结算系统联网后,可以实现银行卡消费结算功能。POS机的应用,不仅实现了信用卡、借记卡、贷记卡等银行卡的联机消费,而且保证了交易和结算的安全、快捷和准确,还避免了人工查询黑名单和压单等繁杂劳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结算的工作效率。

  国家开发和推广使用银联POS机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商品经营或服务单位提供一种更加安全、可靠、快捷的结算服务,进一步提高商品交易和资金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POS机只能用于申领单位自身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结算业务,不能代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更不得使用POS机为自己或他人套取银行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的商品经营或服务单位,如果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否则即构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使用POS机进行结算,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交易之上。如果虚构交易,使用POS机进行结算并套取银行资金的,不仅违反了POS机使用管理规定,而且严重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以虚构交易,使用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金额为157万余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转:张新建】

 

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自20091216日起施行)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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